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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律师法和刑诉法存在三大冲突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3月08日作者:中国网 徐盈雁

       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三大冲突。”3月6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建议,修改刑诉法,维护司法权威。

  “这些冲突导致司法机关和律师队伍在实践中认识不一。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实践中法律应用上的混乱。”李瑾坦言,她在工作中总能听到律师们的牢骚,冲突让律师们在执业中很困惑。

  冲突一:会见权。李瑾介绍,新律师法规定,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不被监听。“这意味着律师有独立会见权。”但刑诉法却规定,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,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。

  冲突二:阅卷权。新律师法规定,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。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。“新律师法规定很明确,律师有阅卷权。”相关条文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则为,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、技术性鉴定材料。“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都是程序性方面的。”李瑾认为,保证律师阅卷权,是律师行使辩护权,确保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。

  冲突三:调查取证权。李瑾介绍,新律师法规定,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,律师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自行调查取证。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,律师自行调查取证,需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,“很多时候都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同意”。

  “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,我建议修改刑诉法。”李瑾最后说。